2023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綁架罪_中公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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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檢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綁架罪

來源:中公警法考試培訓網   發布時間:2023-01-09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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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警考試中,以案例形式來考查刑法部分的知識點是較為常見的,這就要求同學們掌握刑法分論里常見的具體罪名,今天我們來學習刑法分論部分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綁架罪。

一、法條再現:《刑法》第239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的概念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三、綁架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客體是被綁架人在本來生活狀態下的行動自由以及生命、身體安全。與財產無關,也與監護人的權利無關。

行為人只要完成了綁架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不論其勒索財物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綁架罪的既遂。

(二)監護人綁架被監護人的,也成立本罪。

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場所。對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盜、運送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的,也成立本罪。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除了故意外,還要求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以及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這種意思或目的存在于綁架行為時即可,不需要客觀上確實引起了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擔憂,也不要求已經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利用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擔憂時,這里的“安危”包括利用合法行為造成的 “危險”。

四、綁架罪的認定

(一)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不認定為綁架罪。

(二)罪數處理

1、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只認定為綁架罪。這屬于結合犯,不再以普通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適用該規定時,不要求綁架已經既遂。

2、出于其他目的、動機實力控制他人后,產生勒索意圖的,以綁架罪論處。

(三)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的不認定為犯罪;過失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也不認定為犯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被綁架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但不認定為綁架罪。

【判斷題】 甲持刀將乙逼入山中,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5 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打款5萬。甲構成搶劫罪。

【中公解析】 錯誤。搶劫罪要求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當場壓制被害人的反抗、當場取得財物,強調當場性,也即向本人索要財物;本題中行為人甲雖壓制了乙的反抗,卻是向不在同一時空的乙母索要財物,不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貧w題干,雖然乙的母親不知道乙被綁架的事實,但甲在實施綁架行為時已經具有了利用乙母親擔憂的意思,成立綁架罪。故本題答案為錯誤。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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